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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工商局

中  文  名:德安县工商局

官        网:http://jj.jxaic.gov.cn/dags/index.jhtml

地        址:德安县桂林大道121号

服务热线:0792-4667700

邮编:330400

工商局简介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发〔2014〕3号)、《九江市委编办关于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体制的指导意见》(九编办字〔2015〕6号)、《中共德安县委、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字〔2014〕38号)精神,成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

  2.划入原由县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执法,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3.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不再直接办理企业、产品和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名牌评选活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市场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牵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个体工商户、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市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案件;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九)负责商标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推荐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组织认定本地知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广告经营审批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发展。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负责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依法查处标准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许可;组织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的召回、餐饮环节中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进行监测。

  (十五)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六)负责药品研制、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研制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药品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突发性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经营许可,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突发性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九)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12个职能股室:办公室、人事教育股、政策法规股、行政许可服务股(企业注册局)、食品监督管理股、药品与医疗机械监督管理股、保健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股、市场秩序规范监督管理股(公平交易局)、企业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机关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

  四、派出机构

  在原有县工商分局的基础上,组建六个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城区分局、城郊分局、河东分局、丰林分局、聂桥分局、邹桥分局,均为副科级。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2名,工勤事业编制2名;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36名(城区、城郊分局各8名,其他分局各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副科级)1名,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副科级)1名;其他科级职数:6个派出分局局长(副科级)各1名、企业注册局局长(副科级)1名、公平交易局局长(副科级)1名。内设股级职数12名,派出分局副局长8名,企业注册局副局长1名,公平交易局副局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部门职责分工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县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4.县商管办负责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6.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设置

  1.撤销原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整合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职能,组建县市场监督稽查大队,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设大队长1名,支部书记1名,副大队长2名。

  2.整合原县纤维监督检验所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建县检验检测中心,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设主任1名,支部书记1名,副主任1名。

  3.撤销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设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支部书记1名。

  4.保留县计量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副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4名,设所长1名,支部书记1名,副所长2名。

  5.撤销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设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6.保留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办公室,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

  7.保留县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挂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牌子,核定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

  以上有变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划入新的事业单位。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德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德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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