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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工商局

中  文  名:凤阳县工商局

官        网:http://www.ahaic-chuzhou.gov.cn

地        址:滁州市凤阳县东华路40号

服务热线:0550-6721956

邮编:233100

工商局简介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方案的批复》(滁政秘〔2014〕22号)等文件精神,整合相关机构、职责,设立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凤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县设置在卫生部门的食安办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职责,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同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整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稽查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执法机构,委托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稽查工作。

  (三)整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质量监督技术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检验检测工作。

  (四)整合乡镇(城区)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管工作。

  (五)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成建制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六)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含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实施。

  (三)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含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依法核定注册的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食品药品(含保健品、化妆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含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含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承担辖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特种药械;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八)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九)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管理产品、商品质量

  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依法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包括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

  (十一)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

  (十五)负责相关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组织实施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担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活动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

  (十六)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12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财务装备股)

  协助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股室的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办理、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管理财务、经费、装备、基建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财务制度;负责各项财务预决算和经费的计划编制、审核上报及划拨、结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审和听证工作;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人事教育股

  承办机构编制和人事组织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和老干部工作等。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

  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园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拟定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顿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食品生产与流通管理股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参与质量监测等工作;拟订或制定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

  (六)餐饮管理股

  负责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拟订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参与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调查处理食品中毒事故。

  (七)药品管理股(医疗器械管理股)

  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和信息化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有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经营和使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开展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工作;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有关工作。

  (八)市场规范管理股

  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承办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办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查处行业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办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有关工作;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九)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企业注册局)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等事项的审查、批准、备案等工作。

  研究拟定企业登记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企业注册工作;核定工商企业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股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品的质量事故的调查;承办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负责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审核推荐省、市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行业发展。

  (十一)标准计量股

  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直属行政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局

  保留原工商局直属行政机构经济检查执法局,对其职能进行调整,更名为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局,作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仍保留原副科级。

  负责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65”、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的投诉受理;承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负责对申诉、举报案件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案件,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

  承担有关反不当竞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市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负责协调相关方面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派出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鼓楼市场监督管理所、府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总铺市场监督管理所、武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刘府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仍保留副科级,核定编制及领导职数(见附表)。

  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场监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六、直属事业机构

  1、组建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

  整合原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所属质量监督技术所与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监督所承担的监管稽查职能,组建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的股级全额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受其委托承担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管稽查工作。

  不再保留原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所属质量监督技术所和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监督所。

  2、组建县市场监督检验所(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凤阳监测站)

  整合原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所属质量监督技术所与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监督所承担的监督检验检测职能,组建县市场监督检验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的股级全额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统一承担本辖区内市场监督检验检测工作。

  3、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的股级全额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为凤阳县消费者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县消费者协会的日常工作。

  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和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核定编制及领导职数(见附表)。

  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划转后,其编制性质及所属人员的供给方式保持不变。

  七、人员编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23名,其中局机关40名、直属行政机构9名、派出机构74名;局机关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8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及工会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明确相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强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及其他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理相关广告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加强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的接收工作,要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

  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商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主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移交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九、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领导分工

  王云局长党组书记

  陈瑞武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黑华新副局长党组成员

  李俊松副局长党组成员

  十一、联系方式

  0550-67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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